黑龙江佳木斯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内设 6 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副科级)核定主任1职(副科级),副主任1职(股级)。
1、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承办党群组织、纪检信访、制度建设、监查考核、文秘档案、会议、信息、保密、后勤总务、安全保卫等工作;组织开展文明创建工作;
2、负责人事劳动、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务、职工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联系电话:0454-6045511)
(二)宣教科(副科级)核定科长 1 职(副科级),副科长1 职(股级),下设管理培训中心、宣教中心。
1、负责湿地自然保护区有关法规和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监督法规制度执行情况;
2、负责保护区的各类保护设施、宣传设施的建设及日常维护工作。
3、充分发挥宣教中心的职能作用,以宣教中心为阵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与自然保护方向一致的参观、宣教等活动。
4、负责对职工队伍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工作。
5、负责湿地旅游广告的策划、包装、广告发布等宣传工作。
(联系电话:0454-6045511)
(三) 科研及疫病防控科(副科级)核定科长1职 (副科级),副科长1职(股级)。下设野生动物疫病、疫情监测站、管理气象观测点、生态定位监测点、水文监测点、鸟类环志站、标本馆等。
1、编制自然保护区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
2、开展环境监测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
3、掌握国内外有关自然保护区建设方面的科技信息,加强对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4、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5、开展珍稀野生动物的救护工作;
6、负责保护区有关科研项目实施工作。
7、建立和完善实验室、标本室、陈列室、图书资料室、档案室;
(联系电话:0454-6045511)
(四)保卫科(副科级)核定科长 1 职(副科级),副科长1职(股级)。
1、在局领导和上级公安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保护区的治安秩序,协助检查管理人员处理违法案件。
3、负责保护区的治安管理,落实各种安全防范措施,经常开展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重点的安全检 查,确保保护区的安全和稳定。
4、查破保护区内部的治安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案件。
5、打击破坏湿地、偷盗和猎捕野生动植物资源等不法行为。
(联系电话:0454-6045511)
(五)保护管理科(副科级)核定科长1职(副科级),副科长1职(股级)。下设新村、松滨、东兴三个管理站。
保护科职能:
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管理局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管理,进行森林(草原)防火管理工作。
3、指导、监督和检查管理站的工作。
4、建立资源监测系统,健全自然资源档案,做好资源的监测工作,掌握资源变化。
保护管理站职能: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保护自然保护区资源,负责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责进出保护区的车辆、行人检查,杜绝违禁物品进出保护区 ;
3、开展巡护管理工作,制止人畜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制止各类影响自然保护区湿地环境保护的生产经营活动;制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放牧、狩猎、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行为;
4、协助公安和保卫部门处理有关破坏湿地的案件和行为,打击偷盗、猎捕野生动植物资源不法行为;
5、完成保护区管理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联系电话:0454-6045511)
(六)多种经营科核(副科级)定科长 1 职(副科级),副科长 1 职(股级)。负责管理生态旅游、多种经营等资源可持续利用项目的开发和管理。
1、制定与负责实施本区的生态旅游、多种经营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2、生态旅游和多种经营项目的经营管理;
3、指导保护区周边群众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生态农业。
(联系电话:0454-6045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