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办理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蕲春县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办理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5492024-03-24 10:26  95商服网

一、服务机构信息

1.  蕲春县李时珍医院

地址:蕲州镇东长街57号    联系电话:0713-7504319

2.蕲春县妇幼保健院

地址:蕲春大道146号       联系电话:0713-7100540 3.蕲春县一社区服务中心

地址:漕河镇漕河二路3号   联系电话:0713-7222138

4.蕲春县二社区服务中心

地址:漕河镇齐昌大道186号 联系电话:0713-7225957

5. 蕲春县三社区服务中心

地址:漕河镇体育路         联系电话:0713-7222940

6.蕲春县檀林镇卫生院

地址:檀林镇檀林街7号     联系电话:0713-7348084

7.蕲春县檀林镇田桥卫生院

地址:檀林镇田桥街26号    联系电话:0713-7333087

8.蕲春县大同镇卫生院

地址:大同镇大同街132号   联系电话:0713-7337007

9.蕲春县第二人民医院

地址:张榜镇邮电路118号   联系电话:0713-7358007

10. 蕲春县向桥乡卫生院

地址:向桥乡向桥街9号     联系电话:0713-7304420

11. 蕲春县青石镇卫生院

地址:青石镇望天畈大道29号 联系电话:0713-7361009

12. 蕲春县青石镇桐梓卫生院

地址:青石镇狮山街28号     联系电话:0713-7392120

13. 蕲春县狮子镇卫生院

地址:狮子镇狮子街道       联系电话:0713-7668014

14. 蕲春县狮子镇花园卫生院

地址:狮子镇花园街         联系电话:0713-7321005

15. 蕲春县刘河镇卫生院

地址:刘河镇刘河路58号    联系电话:0713-7484125

16. 蕲春县刘河镇大公卫生院

地址:刘河镇大公卫生院     联系电话:0713-7411125

17. 蕲春县横车镇卫生院

地址:横车民康路30号      联系电话:0713-7644076

18. 蕲春县横车镇马畈卫生院

地址:横车镇马畈卫生院     联系电话:0713-7691010

19. 蕲春县彭思镇卫生院

地址:彭思镇彭思新街18号  联系电话:0713-7462115

20. 蕲春县管窑镇卫生院

地址:管窑镇南征街93号    联系电话:0713-7492450

21. 蕲春县株林镇卫生院

地址:株林镇新华大道88号  联系电话:0713-7682909

22. 蕲春县株林镇达城卫生院

地址:株林镇达城街         联系电话:0713-7601082

23. 蕲春县漕河镇卫生院

地址:漕河镇蕲阳北路18号  联系电话:0713-7224023

24. 蕲春县赤东镇卫生院

地址:赤东镇赤东卫生院     联系电话:0713-7266033

25. 蕲春县赤东镇竹瓦卫生院

地址:赤东镇竹瓦街         联系电话:0713-7381284

26. 蕲春县蕲州镇卫生院

地址:蕲州大道39号        联系电话:0713-7514423

27. 蕲春县八里卫生院

地址:八里湖农场街道       联系电话:0713-7519427

28. 蕲春县人民医院

地址:漕河大道198号      联系电话:0713-7232907

二、服务流程

1.患者开具门诊诊断证明流程:患者门诊就医→医生根据病情开具相关检查→医生根据病情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患者持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至门诊办公室办理审核盖章手续→门诊部工作人员审核、盖章、登记。

三、服务要求:

1.医生开具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

2.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务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并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

3.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并对所作出的医学诊断证明记载内容真实性负责,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人情诊断证明。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严禁单纯凭就诊者简单主诉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诊断证明书,更不得伪造诊断证明书;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书。

4.原则上,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办的,医疗机构经办人员须凭就诊者在本机构就诊的原始病历资料予以办理,同时应在医学诊断证明右上角注明“补办”字样及补办时间,并由医务部门审核加盖章后方生效。患者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到场的,可由患者亲属或委托人持原始就诊病历及委托书代办

5.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医学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等特殊诊断证明,应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教育部门、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的介绍信,经科室主任及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6、居民死亡诊断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7.诊断证明盖章后方可生效。专用章由门诊部专人管理,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诊断和病假证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查。复印件、复写件,未注明出具医师的均不予盖章。

四、投诉举报方式

监督机关:蕲春县卫生健康局

地    址:蕲春大道260号

监督举报电话:0713-721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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