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县司法局各部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清原县司法局各部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4382024-02-24 21:08  95商服网

(一)政治部

职责: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政治机关建设工作。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管理各乡镇司法所领导干部。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

政治部主任:高屹玮

办公室电话:024-53075955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  :清原镇清河路21号


(二)办公室

职责:负责本系统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办公室副主任:庞立祥

办公室电话:024-53075800

传真        :024-53075800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   :清原镇清河路21号


(三)法律援助股

职责: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组织、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监督律师、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援助中心建设,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涉外法律服务工作。负责我县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我县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股长:胡晓岩

办公室电话:024-53020148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   :清原镇清河路21号


(四)基层工作管理股

职责:指导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监督人民调解中心建设。

副股长:李丹

办公室电话:024-53058405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   :清原镇清河路21号


(五)法治宣传股

职责: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拟订法治宣传教育实施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普法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

股长:王显红

办公室电话:024-53025006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   :清原镇清河路21号


(六)社区矫正管理股

职责: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和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建设。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股长:郭永志

办公室电话:024-53075847

传真        :024-53075847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   :清原镇清河路21号


(七)行政复议应诉股

职责:承担全面法治建设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法治建设中长期规划建设工作。承担统筹规划立法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相关立法制定项目建议。负责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承办向县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等工作。负责县政府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各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县政府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对县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代理县政府行政诉讼和以县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负责县政府法律事务咨询等工作。

股长:张明杰

办公室电话:024-53075355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   :清原镇清河路21号



(八)行政执法监督股

职责: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裁量权,审核县直部门、各乡镇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指导、监督各乡镇、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股长:张明杰

办公室电话:024-53075355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   :清原镇清河路21号


(九)法治营商股

职责: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协调落实县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副股长:魏天馗

办公室电话:024-53075955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  :清原镇清河路21号


(十)县委法治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组

职责:负责处理县委法治建设办的日常事务。

联络员:王显红

办公室电话:024-53025006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   :清原镇清河路21号


(十一)公证处

职责:为健全国家公证制度,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证明继承权、财产赠与或分割;证明收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经历、学历;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证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以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证据保全;保管文件或遗嘱;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项。

公证处主任:叶生

办公室电话:024-53026515

传真        :024-53022629

法定工作日:8:30--17:00

办公地址   :清原镇南干线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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