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登记对象
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之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含)且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二、就业帮扶措施
(一)创业类扶持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开办企业的可享受以下创业类政策:
1.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对个人借款人提供最高不超过50万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小微企业提供最高不超过500万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内,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2.一次性创业资助
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0元的创业资助。
3.创业租金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给予每年4000元,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租金补贴。
(二)就业类帮扶政策
1.登记失业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求职登记、岗位推送、等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对符合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窗口)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2.对已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以下就业类补贴:
(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对已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60-260不等的定额标准补贴,先缴后补。
(2)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一般性岗位补贴:
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且缴纳的基本五险的,给予用人单位单位缴费部分的社保补贴及每月200元的一般性岗位补贴。
三、失业登记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居住证(韶关市外户籍人员提供)
四、办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