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 ||||||||
申请条件 | 在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将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且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 50%以上(含)的, 可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已缴纳的消费税。 |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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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3.24.5《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表样).doc3份 | 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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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进口地海关受理的3.24.5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表样).doc | 使用企业初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口消费税退税的,如前期已向海关申请办理过退税事项 | √ | |||||||
3.24.5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表样).doc | 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 | √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 | ||||||||
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复印件 | √ | ||||||||
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复印件 | √ | ||||||||
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 √ | ||||||||
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复印件 | √ | ||||||||
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 | √ | ||||||||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 √ | |||||||
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无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20 日内办结 | ||||||||
结果名称 | 3.25.1-3.25.7税务事项通知书(空表).doc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3.25.1-3.25.7税务事项通知书(表样).doc | 否 | 1次 | 一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函〔2014〕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