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法律援助处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地法律援助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协调、监督本地法律援助工作;
3、负责受理审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
4、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5、负责组织、指派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6、负责法律援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7、组织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及对外业务交流活动;
8、负责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的管理;
9、承办人民政府和司法局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10、办理与法律援助相关的其他工伤。
主任: 林美 君 电话:0754-88943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