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市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浦东新区分局外资处)
单 位 |
地 址 |
电 话 |
市 局 |
肇嘉浜路301号4楼 |
64220000-5475 |
浦东新区分局 |
杨高中路2900号 |
68547315 |
黄浦分局 |
河南南路800号 |
63782209 |
徐汇分局 |
茶陵路76号 |
64043717 |
长宁分局 |
定西路1289号 |
62401456 |
静安分局 |
胶州路58号1楼 |
62536485 |
普陀分局 |
北石路579号 |
52564588-5312 |
闸北分局 |
洛川中路880号 |
36031880、36031881 |
虹口分局 |
大连西路296号 |
51851111 |
杨浦分局 |
黄兴路2022号 |
55122022、55129910 |
宝山分局 |
漠河路600号A幢20-23层 |
56671900 |
闵行分局 |
沪闵路6388号 |
64120299 |
嘉定分局 |
嘉定区迎园路955号 |
59999018、020 |
金山分局 |
金山区石化龙山路555号 |
57922711、57922721 |
松江分局 |
松江文诚路69号 |
67735852 |
青浦分局 |
青浦镇青松路175号 |
59725800-1302、1307 |
奉贤分局 |
南桥镇解放东路58号 |
55296103 |
崇明分局 |
城桥镇东门路338号 |
59623213 |
机场分局 |
启航路868号7楼 |
68841466 |
自申请登记注册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登记时限:(变更)
自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自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注销登记或不予核准注销登记的决定。
确立状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提交材料目录: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公司章程(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变更登记
1、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3)、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5)、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2、营业场所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营业执照;
(5)、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负责人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原件);
(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6)、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4)、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分支机构企业类型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3)、隶属公司公司类型变更证明(原件);
(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6)、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分支机构营业期限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4)、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营业期限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收件-受理-决定-发照
收件-受理-决定-发照
收件-受理-决定-准予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 国务院
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国家主席令第48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0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外经部第6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1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 国务院
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国家主席令第48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0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外经部第6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1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 国务院
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国家主席令第48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0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外经部第6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1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7月9日外经贸部令第2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