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技术交易
专项补助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4号)工作部署,加强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和发展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激发创新主体从事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特制定本专项补助办法。
第一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让方、受让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以实名制的方式,参与“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的科技成果在线对接和技术交易等活动。从2020年起,对线上完成的技术交易试行专项补助。
第二条 技术交易专项补助主要是对“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的科技成果转让方、受让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进行政策性后补助。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让方、受让方是指在我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落地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受让方必须是省内注册企事业单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促成省内外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和网上交易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 技术交易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交易按照《合同法》依法订立合同,且交易内容属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5号)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界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范围。
(二)技术交易须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进行签约,并在平台上完成资金交易,实际技术交易额低于50万元的,暂不予补助。
(三)在签订技术交易合同之后,转让方须在“江西省技术合同在线认定登记系统”中注册登记合同信息,并将相关资料提交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部门进行认定登记、盖章。
(四)技术交易买卖双方不得是上下级公司之间百分之百控股的关联交易。技术交易买卖双方、中介方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技术交易涉及购买专利成果的,须在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专利权转移的著录项目变更;技术交易涉及技术境外进出口的,须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条 技术交易额是指技术合同中与技术转移转化直接相关、体现技术与知识价值的那部分金额,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认定规则》据实核定的技术性收入。其计算方法为,从技术合同成交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 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
第六条 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和技术服务的技术受让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线上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每家单位每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向本省企事业单位出让科技成果和技术服务的技术转让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线上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单位每一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对帮助企事业单位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提供服务,促成省内外科技成果在本省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促成的年度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机构每一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申请单位须提供的材料:
(一)技术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提供:
1.技术交易补助申请表1份;
2.技术交易合同、支付到账凭证、交易发票复印件各1份;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登记信息表复印件1份,并提交原件验证;
4.相关技术运用的产品销售合同、台账及票据复印件1份,以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提供:
1.技术交易补助申请表1份;
2.技术交易中介服务合同及收费发票复印件1份,以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 省科技厅长年受理网上技术交易专项补助申请,定期审定,审定结果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 省技术交易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交易项目相关的后续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使用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资金管理要求,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申请奖补的单位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技术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在我省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禁止冒充专利技术,窃取、泄露国家或者他人技术秘密,提供虚假技术信息,采用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订立技术合同,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技术转移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在技术交易和奖补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关联交易、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取消其申请政策扶持资格,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将该单位录入诚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1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