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燃料电池车(FCEV)被丰田视为“终极环保汽车”,从上世纪90年代初便开始投入研发,并于2014年12月正式推出Mirai。氢燃料电池车企业是如何造成的?氢燃料电池的成本及政策解读!
氢燃料电池成本及政策解读
1、燃料电池成本如何构成?
燃料电池系统成本由燃料电池堆、空气供给系统、氢气供给系统、冷却排水系统及电能控制系统等部分组成,其中电池堆成本占比高达61%,电池堆成本则由催化剂、质子交换膜、双极板和气体扩散层组成,其中催化剂成本占比高达53%,其他材料占比较为平均,约为10%左右(本文属于原创,猫视汽车首发,转载请注明)。
当前燃料电池主要使用贵金属铂来作为催化剂,再加上昂贵的质子交换膜和石墨双极板加工成本,使得燃料电池组的成本达到了1000-2000美元/KW,约为汽油机和燃油机(50美元/KW)的10-20倍,因此如何降低铂的使用量、降低质子交换膜及双极板成本,进而让燃料电池组成本降到50美元/KW,就成了燃料电池汽车商用化的最大课题。
2、燃料电池汽车政策如何看?
燃料电池作为纯电动汽车技术路线的重大补充,它和动力电池深度混合,可以解决纯电动汽车续航里程及快速补充能源的问题,因此燃料电池汽车虽然存在燃料电池成本高、关键零部件技术不成熟、氢燃料制备及储存技术有待提升及加氢站基础措施不够完善四大行业发展制约因素,但依旧是全球各国政府倡导的技术路线,可以得到持续性的政策补贴支持(本文属于原创,猫视汽车首发,转载请注明)。
燃料电池汽车在国外发展要快于中国5-10年,当前已经进入市场导入期,为此欧美日韩各国也启动了推广及建设加氢站等计划,如德国计划到2023实现建成400个加氢站、美国加州到2017年达到68个、日本计划到2025年建成1000个加氢站、韩国计划到2025年建成200个加氢站;
在《中国制造2025》中明确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的发展,推动新能源汽车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战略,提出三个发展阶段,首先是关键材料及及零部件实现国产化;其次是燃料电池及电池堆整车性能逐步提升;再者是到2020实现1000辆、2025年实现5万辆、2030年实现100万辆燃料电池汽车应用规模,同时到2025年基本完善制氢及加氢基础设施;同时在削减纯电动汽车补贴标准同时,加大对高功率及高续航里程燃料电池汽车的补贴力度,乘用车补贴标准为20万/辆、轻型客车及货车补贴标准为30万/辆、大中型客车及货车补贴标准为50万/辆。
3、燃料电池车企如何造车?
当前全球各大汽车品牌更是紧锣密鼓的研发燃料电池汽车,现代汽车在2013年推出全球首款量产的燃料电池汽车ix35 FCEV,丰田汽车在2014年推出量产氢燃料电池汽车“Miral”,预计在2017年销量不低于3000台,到2020底不低于3万台;本田汽车在2016年推出换代车型Clarity Fuel Cell,续航里程可达750公里;宝马汽车则计划在iNext车型的基础上开发燃料电池版汽车,预计到2020年推出超长续航里程的量产燃料电池汽车;奔驰汽车在计划在2017年上市可外接充电的氢燃料电池汽车GLC fuel-cell; 奥迪量产版的氢燃料电池汽车h-tron quattro则有望在2020年推出,其技术核心在于输出功率及续航里程的提升(本文属于原创,猫视汽车首发,转载请注明)。
在国内则呈现出燃料电池客车先行,燃料电池乘用车跟进的趋势,在燃料电池客车领域,宇通客车自2009年先后完成四代燃料电池城市客车的升级,当前燃料电池系统寿命可达1万小时;中通客车则在2017年1月下线了首款9 米氢燃料电池客车LCK6900FCEVG,燃料电池堆输出功率超过32KW,使用寿命超过1万小时;苏州金龙、中植集团和福田汽车亦各自推出即将量产的燃料电池客车车型,其技术核心都在于输出功率、电池寿命及续航里程的升级。
在燃料电池乘用车领域,上汽荣威950插电式燃料电池汽车在2015年车展亮相,其配装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双动力源系统,续航里程可达400公里;奇瑞汽车在国家“十二五”科技创新成就展上,发布艾瑞泽3燃料电池增程式电动车;上汽大通则在2016年北京车展上发布V80氢燃料电池板,最高车速可达120公里/小时,它是国内最早实现商业化的燃料电池车型,当前技术核心多以燃料电池和动力电池混合为主,逐步进化到燃料电池为主、动力电池为辅的技术路线,不过续航里程与国外车企差距明显
生产新能源汽车需要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2015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发布《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投资管理、准入管理、附则4章20条,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纯电动乘用车科研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独立法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纯电动乘用车”,包括纯电动和增程式(具备外接充电功能的串联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分别指国家标准GB/T 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中第3.1.1.1.1款和第3.1.1.1.2.1款所定义的车辆。“乘用车”包含轿车和其他乘用车,是指整车(含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义的车辆。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五条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应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
第六条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
新建企业可生产纯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
第七条 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编制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见附件一)。
第八条 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
(二)具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从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到样车研制、试验、定型的完整研发经历。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蓄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三)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制条件,包括车身及底盘制造、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
(四)自行试制同一型式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数量不少于15辆。提供的样车经过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验,在符合汽车国家标准和电动汽车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在安全性、可靠性、动力性、整车轻量化、经济性等方面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见附件二)。
第九条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备纯电动乘用车整车正向开发能力的研发机构。至少具备整车及动力系统匹配、整车管理系统、车载能源管理系统、车辆轻量化、车辆安全等关键技术的设计开发能力、试验检测能力以及对整车产品运行状态的监控能力。
(二)与生产纲领、产品结构相适应的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
(四)新建企业要有履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等社会责任的承诺和措施,并提供担保企业和经公证的担保期不低于5年(以项目建成投产为起始点)的担保合同。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申请进行审查,并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对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由纯电动乘用车行业专家库中的专家组成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投资项目申请企业提供的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
纯电动乘用车行业专家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建。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完成建设后,新建企业及产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通过考核后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按单独类别管理。
第十三条 新建企业生产的纯电动乘用车产品应使用该企业拥有所有权的注册商标和品牌,且符合乘用车、电动汽车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所采用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应当是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新建企业须提交对纯电动乘用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的质保承诺,质保承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新建企业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可提出延期申请,审查通过可以延长有效期,每次延期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新建企业应建立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保证实际生产的产品与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相符。对企业生产未经许可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建企业承诺履行情况、售后服务保障情况、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等方面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建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进行抽查,对不能保持生产准入相关条件或已经破产的企业,依法撤销、注销或暂停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暂停期间,企业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变更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和准入管理的监管及法律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一、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略)
二、试制样车技术要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