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将合理引导不同地区人口落户,严格京冀交界地区和其他特定地区的户籍管理。即在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廊坊市广阳区、固安县、永清县、涿州市和其他包括雄安等特定地区,严格户籍管理,合理确定落户条件。
除上述地区外,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或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下的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直系亲属都可以申请落户。
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机制
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研究制定“人地挂钩”具体政策,在城乡用地总规模内,实行城乡用地统筹,保障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城镇的建设用地需求。
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在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2017年基本实现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全覆盖。各市至少确定1个县(市、区)作为试点,探索形成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住房将获补贴
我省进城落户农民将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保障权利。
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在做好实物保障的基础上,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租赁补贴准入条件、补贴标准、发放范围由各市、县(市)政府确定。
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建设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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