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经营备案事项办理规程

网络食品经营备案事项办理规程

47152017-09-09 16:39  95商服网

项目名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办理机关: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局政务服务中心)备案,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向其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局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行政许可科(以下简称直属分局行政许可科)办理备案。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八条。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当场办理。


适用范围:所在地在北京市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办理程序:


一、备案信息填报与材料提交


(一)申请人首次申请网络食品经营备案时,登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填报备案信息,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备案信息登记表》1份;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开展食品自营业务的,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通过自建网站进行食品交易的生产经营者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件;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备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授权委托书1份;


7.备案信息与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1份。


(二)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登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备案信息变更,填报变更信息,根据变更情况提交材料:


1.《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备案信息变更表》1份;


2.域名、IP地址发生变更的,变更情况说明1份;


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发生变化的,变更后的复印件1份;


4.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营业执照和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备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授权委托书1份;


7.变更信息与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1份。


二、材料接收与备案


申请人在网上填报备案信息后,还应当向受理部门当场提交材料。


接收与备案标准:


1.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2.凡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3.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对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对备案信息或变更信息、申请材料如有虚假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岗位责任人:市局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人员;区局政务服务中心、直属分局行政许可科办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照申请人填报信息,按照标准查验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填报完整、与网上填报信息一致、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场接收。对申请人填报信息不完整,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修改填报信息、补正有关材料。


3.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当场通过网络食品经营备案系统提出同意网络食品经营备案的审查意见,由系统自动生成备案号【备案号编号规则为:京食药网食备+4位年份数字+1位备案主体类型代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代码为“1”,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代码为“2”)+4位顺序码】,完成备案,并对相关材料归档。


期限:当场办理


三、备案结果告知与备案信息公开


标准:


办理部门完成备案后,向申请人发放《备案信息表》告知办理结果;办理部门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域名、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备案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备案信息,申请人可以通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备案结果。


岗位责任人:市局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人员;各区局政务服务中心、直属分局行政许可科办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结果告知与备案信息公开。


期限: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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