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服务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服务指南

27812022-09-26 08:31  95商服网
一、受理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服务对象经营者(《反垄断法》第十二条)

三、受理方式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系统或邮寄 系统网址:jyzjz.samr.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

四、办理时限立案后180天

五、审批结果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通知书、决定书和公告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六、通办范围 全国
七、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
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反垄断二司电话:010-88652243

系统咨询电话:010-88650899

八、申请条件:

《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申请材料: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申报文件、资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报书。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并附申报人身份证件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境外申报人还须提交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和相关的认证文件。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包括集中交易概况;相关市场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主要竞争者及其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行业发展现状;集中对市场竞争结构、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国民经济发展、消费者以及其他经营者的影响;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影响的效果评估及依据。

(三)集中协议。包括各种形式的集中协议文件,如协议书、合同以及相应的补充文件等。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文件、资料中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进行标注,并且同时提交申报文件、资料的公开版本和保密版本。申报文件、资料应当使用中文。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发现申报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申报人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申报。

十、办理流程

一、申报人依照有关规定或通知将申报文件、资料交给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或受委托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反垄断执法机构)核查申报文件、资料是否完备。

二、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通知申报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申报人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文件、资料完备的申报,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通知申报人立案。

四、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通知申报人。

五、对需要实施进一步审查的,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通知申报人。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通知申报人延长进一步审查的期限,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通知申报人,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

(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二)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三)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

自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审查期限继续计算,由市场监管总局书面通知申报人。

八、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结束,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申报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向社会公布。

十一、常见问题


企业如何咨询经营者集中审查办理情况?

一、信函咨询: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邮编:100820,传真:010-88652223;

二、电子邮箱:jyzjz@samr.gov.cn;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软件客户端网址:https://www.samr.gov.cn/fldes/sjdt/gzdt/202204/t20220429_344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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