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审批时限:10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 1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2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工作日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资质认证;
受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的申请。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1.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行政审批局负责本辖区内以下专业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受理、审批工作:
(1)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包括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验和排气污染物检测);
(2)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建工建材、交通、市政等工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
(3)各市、县(区)农业、卫生(不包括临床医学)、交通、水利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事业性质检验检测机构;
(4)县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加挂省级质检中心的机构除外)
2.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行政审批局负责范围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受理、审批工作。
办理条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办理时间:冬令时(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8:30—12:00,13:30—17:30,夏令时(6月1日至8月31日):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地点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 二层综合受理区综合受理窗口
交通指引 :38路、58路、113路河北政务中心站下;34路、68路、115路、322路、327路天苑路东口站下;108路赵三街站下;2环1路、2环2路北二环友谊街口站下。
咨询电话:号码 12345政务服务热线(转省级热线) 咨询政务微博 暂无
法律依据
设立依据1: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依据文号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五次修正条款号 第二十二条颁发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 1986-07-01
条款内容 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