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服务指南
受理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司生物安全处(010-68792309)
监督投诉方式
(一) 窗口投诉: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纪检监察室(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
(二) 投诉电话:010-84088637
(三) 电子邮件投诉:jdzxjjjc@163.com
(四)信函投诉: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纪检监察室(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100007。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西直门办公区2号楼北裙楼)。
办理流程
受理条件
(一)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二)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
3.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收费标准
无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4月4日修订)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常见问题
1.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
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原卫生部令第45号)规定,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需提供申请单位还是接收单位的?
申请单位与接收单位均需提供。
3.拟使用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开展实验活动的,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拟使用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开展实验活动的,应根据《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明确开展的实验活动项目,并提供与实验活动相对应的实验室资质证明与有关政府部门核发的实验活动批准文件。
4.其他材料是指哪些材料?
运输事宜相关证明材料。如涉及航空运输,需提供至少两位运输人员在有效期内的《中国民航危险品运输培训合格证》。
5.申请表中的“运输方式”包括哪些?
根据运输需求,选择航空运输或专人专车运输。
6.申请表中的“运输次数及日期”怎么填写?
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原卫生部令第45号)规定,可申请单次运输或多次运输,多次运输的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7.运输包装分类如何选择?
按照国际民航组织文件Doc9284《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分类包装要求,将相关病原和标本分为A、B两类,对应的联合国编号分别为UN2814(动物病毒为UN2900)和UN3373。根据申请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参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选择运输包装类型。
8.何种情况由中国疾控中心办理?何种情况由国家卫健委科教司办理?
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应当向中国疾控中心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向中国疾控中心直接提出申请,由中国疾控中心审批。(咨询电话:010-58900339)
其他类型的跨省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由国家卫健委科教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