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关区出入境卫生检疫监管工作制度、工作规划、工作计划、业务方案,并组织实施;汇总、分析、报告卫生检疫业务数据。
(二)组织开展关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拟定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开展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并按分工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三)组织开展关区出入境传染病监测与控制工作。收集、分析、研判、通报国内外传染病疫情信息,指导口岸输入性传染病疫情处置。
(四)监督管理关区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预防接种、国际旅行健康指导和服务、卫生宣传等工作。
(五)监督管理关区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载工具、货物、行李、邮包快件、尸体/骸骨及口岸卫生处理等卫生检疫工作。按分工指导、检查口岸传染病疫情处置、病媒生物控制等工作中的卫生处理业务。
(六)承担关区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感染性物质)卫生检疫审批工作,并组织开展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出入境尸体/骸骨的卫生检疫证单签发和检疫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监督管理关区口岸及输入性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工作。制定口岸病媒生物监测专项计划和方案,组织落实病媒生物监测与控制措施。
(八)监督管理关区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饮用水供应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九)监督管理关区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储存场地、出入境交通工具日常卫生监督工作。
(十)承担关区口岸核心能力建设的动态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国际卫生机场(港口)创建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关区卫生检疫技术支撑能力建设,组织培训,提升卫生检疫业务能力。
(十二)承办总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机构设置
设科级机构3个:综合科、卫生监管科、检疫管理科
三、联系电话
028-85391506、85391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