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指南
一、报告对象
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1日前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二、报告时间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报告依据
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四、业务咨询电话
028-85394687
五、报告方式
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网址:http://sc.gsxt.gov.cn)进入“企业信息填报”模块,选择“工商联络员登录”方式,输入代表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和登录密码进入填报页面。
2.点击“填写年度报告书”,根据系统提示信息,选择填报年度,分别填写保存代表机构登记情况、代表机构备案情况、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自2021年度年度报告开始,代表机构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报送,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六、上传材料
1.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原件);
2.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3.经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存续证明(如公证认证文件为非中国官方语言的,还应提交由具备资质的翻译公司提供的翻译件原件);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
5.登记联络员登记表。
七、有关注意事项
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审计报告需加盖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审计报告内容中应当对代表机构是否开展营利性活动进行明确说明。
2.认证公证文件说明。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正,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证明材料,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登记联络员登记表中,代理人和联络员身份证明复印件上需由本人手写“与原件一致”并签署本人姓名和时间。
4.代表人数(含首席代表)为外籍人员数、港澳台地区人员数和境内人员数总和,不包含工作人员数。
5.逾期未提交年度报告的代表机构,将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