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核发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31023000 |
实施编码 |
11468873MB1919633D3000131023000 |
实施主体名称 |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68873MB1919633D |
办理地点 |
儋州市那大镇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栋铺面 市政务服务中心17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0898-23332790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无时令区分) |
监督投诉方式 |
0898-12345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468873MB1919633D300013102300004 |
目录来源 |
国家基本目录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9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办结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 ; 互联网收件 ; 互联网受理 ; 互联网办理 ; 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网办地址 |
在线办理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受理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要求 |
来源渠道 |
1 |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
必要 |
形式:纸质 类型:原件 份数:2 规格:A4 填报须知 |
申请人自备 |
其他信息: 要求提供材料依据受理标准来源渠道说明 |
||||
2 |
工艺设备布局图 |
必要 |
形式:纸质 类型:原件 份数:2 规格:A4/A3均可 填报须知 |
申请人自备 |
其他信息: 要求提供材料依据受理标准来源渠道说明 |
||||
3 |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
必要 |
形式:纸质 类型:原件 份数:2 规格:A4/A3均可 填报须知 |
申请人自备 |
其他信息: 要求提供材料依据受理标准来源渠道说明 |
||||
4 |
授权委托书 |
必要 |
形式:纸质 类型:原件 份数:2 规格:A4 填报须知 |
申请人自备 |
其他信息: 要求提供材料依据受理标准来源渠道说明 |
办理流程查看详细流程图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 |
职务 |
联系方式 |
环节办理期限 |
环节说明 |
1 |
受理 |
冯碧昌 彭秀冰 |
工作人员 |
|
1个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2 |
审核 |
食品生产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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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个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3 |
审批 |
刘家铭 |
办事员 |
0898-23332790 |
1个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4 |
办结 |
冯碧昌 彭秀冰 |
工作人员 |
|
1个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收费内容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备注 |
无收费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