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司法局各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津市市司法局各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15002022-02-07 17:00  95商服网

津市市司法局根据职能职责,设置 6 个内设机构、 3个二级机构和 9 个乡镇司法所。 

一、内设机构 

1 、办公室(政工室)。     联系电话: 4213420

工作职能: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对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进行督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来信来访、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工作;负责信息、综合调研、宣传报道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2、普法与依法治理股(法治办)。     联系电话:4202731

工作职能:负责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根据综合治理的需要指导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举办违法人员法制学习班,承担市委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 “ 法治办 ” )。 

3、人民参与促进法治股。      联系电话:4202737

工作职能:负责指导管理全市司法所建设工作;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指导组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执业登记核准报批工作;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对《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4、规范性文件和合同审查管理股        联系电话:4200115

    工作职能:负责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向常德市司法局和津市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负责审查报送市政府备案的市直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并对违法和相关矛盾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建议;受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负责对市政府合同订立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市政府重大合同订立之前的合法性审查,参与和监督政府重大合同纠纷的处理;负责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等重要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论证说明,提供法律意见;承办市政府有关民事法律事务。

5、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联系电话:4200115

工作职能: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负责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和行政执法的普通性重要问题;负责市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

6、行政复议应诉股            联系电话:4200115

工作职能: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拟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市政府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代理市政府行政应诉事项;负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承办相关行政法律事务;负责本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二、二级机构 

1 、湖南省津市市公证处。     联系电话:4202736.

职能职责:负责办理户籍地(法人住所地)、法律行为和事实发生地在湖南省津市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维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要求证明其个人身份(资格)、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确认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时均可申请办理国内民事、经济公证和涉外、港澳台公证事务。 

2 、津市市法律援助中心。     联系电话:4212348

职能职责:负责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 统一受理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 受理、审批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援助申请 , 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 

、社区矫正工作局。   联系电话:4202733

工作职能:负责制定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管理工作规范;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罪犯的监管、教育和考核奖惩;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社区矫正社团组织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指导全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三、 9 个乡镇司法所 

职能职责:作为津市市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 、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 、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3 、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5 、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 、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7 、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8 、参与社会综治工作; 

9 、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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