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
事项名称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办事程序 | 受理-现场勘验-核准 |
申请条件 |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
申请材料 |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须加盖企业公章(原件3份,纸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纸质); 3.人员情况一览表,包括姓名、性别、学历、毕业院校、职称、担任职务等(原件3份,纸质); 4.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原件3份,纸质); 5.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3份,纸质);及个人简历(原件3份,纸质); 6.经营场所房屋所有权(租赁合同)证明复印件(复印件3份,纸质); 7.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方位示意图及内部平面布局图(原件3份,纸质); 8.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原件3份,纸质); 9.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原件3份,纸质); 10.企业情况简介(原件3份,纸质); 11.兽药仓库实景照片(原件3份,纸质); 12.与所经营兽药生产或经营企业的销售合同或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3份,纸质); 13.经营进口兽药,应当提供《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3份,纸质)。 |
法律依据 |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十四条; 4.《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5.《关于进一步做好<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鲁牧药字〔2015〕14号】。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
地点电话 | 蒙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涉农事务科 电话:0539-4803195 监督电话:0539-48031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