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审批 | |
事项名称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审批 |
办事程序 | 受理-核准 |
办理条件 |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或由于被撤销登记等其他原因终止的;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完成清算。 |
申报 材料 |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 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直接登记的除外。 3、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经集体讨论对注销事宜形成有效意见并制作会议纪要,并加盖单位公章。 4、《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盖章。 5、清算报告书、债权债务公告; 由清算组编制并由组成人员签字,应包括清算组的成立、组成人员、公告、财务状况、资产构成、债权债务清算、剩余资产的处理及会计资料的保存情况等。 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 6、清算审计报告;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及财务凭证,税务登记证和银行账户等注销证明材料复印件 |
法律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
地 点 | 蒙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社会事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