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审批 | |
事项名称 | 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审批 |
办事程序 | 受理-核准 |
办理条件 |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 2.有筹建公墓的建设用地,公墓选址不在《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建造公墓区域内;公墓用地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并签定《成交确认书》或取得《中标通知书》 ; 3.公墓单位需有筹建公墓的必要经费; 4.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 |
申报 材料 |
1.经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的《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原件1份,纸质); 2.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的《公益性公墓审批表》(原件1份,纸质);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意见(原件1份) 4.被占用土地权属证书(原件1份,纸质); 5.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可行性报告、规划平面图(原件1份,纸质);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法律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
地 点 | 蒙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社会事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