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 | |
事项名称 | 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 |
办事程序 | 申请-受理-踏勘-审批 |
办理条件 | 1、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 5、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6、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7、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8、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运行管理和作业人员。 |
申报材料 | 1.《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工业企业内部生产工艺图纸(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2. 山东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申报表(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3. 场站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职务、职称、岗位证书和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证书(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4. 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5. 燃气供应站规划布点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质检、消防等单项验收报告,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6. 气源来源证明。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7. 验资报告(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8.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设备名录;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章程、服务规范和发展规划(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法律依据 | 1.《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2016年3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第十七条。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
地点电话 | 蒙阴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准入组 电话:0539-42727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