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审批 | |
事项名称 |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审批 |
办事程序 | 受理-核准 |
办理条件 | 1.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3.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
申报材料 |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正副本。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1.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2.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意见或交接文书 5.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6.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
法律依据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地 点 | 蒙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社会事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