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 |
事项名称 |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
办事程序 | 受理-现场勘验-核准 |
申请条件 | 1.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2.演出节目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 |
申请材料 | 1.演出举办单位申请(原件1份,包含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信息); 2.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证、主要演员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节目单及其视听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演出前提交演出场所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表(原件1份)。 |
法律依据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 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勘验时间)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地 点 | 蒙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社会事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