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
事项名称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办事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评议-审批决定 |
申请条件 | 1.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2.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3)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5)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6)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7)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原件); 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原件); 3.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原件); 5.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200人以上的活动须有相关公安机关的许可文件(原件)。 |
法律依据 | 1.《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号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改)附件第336项; 3.《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 |
承诺时限 |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 时间 |
工作日,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地 点 | 蒙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社会事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