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申请成立登记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办事指南

广东省申请成立登记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办事指南

18822022-01-13 18:32  95商服网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东省民政厅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受理机构

广东省民政厅

五、决定机构

广东省民政厅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详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 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 号)等。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在广东省民政厅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各地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级以上市、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地级以上市的名称;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详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 号)

九、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如需自行存档,另提供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2)成立登记申请书(按照示范文本自拟);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按照示范文本,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

(4)章程草案(按照《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自拟);

(5)住所使用权证明(按照示范文本自拟);

(6)捐资承诺书(按照示范文本自拟);

(7)举办者(1 个法人单位,或 2 个自然人以上)名单及基本情况表;

(8)理事监事名单及基本情况表;

(9)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0)执行机构负责人专职承诺书(按照示范文本自拟)。

十、申请接收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或广东社

会组织信息网(http://www.gdnpo.gd.gov.cn)提交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发起人登录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注册账号,进入“成立登记”流程,在申请页面完整填报申请表格电子版,按要求提交签字盖章的原件材料;

(2)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管理机关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审查,作出准予决定;

(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后,申请刻制印章,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二、办理方式

网络审查、纸质材料归档

十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发起人提交的文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所需时间不包括在登记时限内。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五、审批结果

准予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六、结果送达

邮寄送达或前往广东省社会组织服务大厅领取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申请人可以拨打咨询电话020-83340992。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0-83351897

二十、办公地址、时间和电话

广东省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西侧之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1:30,下午 2:00-5:30;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 2:00-4: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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