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从境外引进非国际公约禁止或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审批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2018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45项“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
2.《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5年第19号)
(二)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45项“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
2.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5年第19号)
第五条 需要从境外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进出口申请表及进口目的的说明;
(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属于委托引进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或者协议;
(三)证明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的有效文件或者材料,以及安全措施的说明;
申请首次引进境外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和拟进行隔离引种试验的实施方案。
第六条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
(二)具备适宜商业性经营利用和科学研究外来物种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
(三)有安全可靠的防逃逸管理措施;
(四)具有相应的紧急事件处置措施。
第十条 准予首次引进境外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进行隔离引种试验。隔离引种试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方可继续引进和推广。
隔离引种试验应当包括中间试验。中间试验未获成功的,评估不得通过。
在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生态环境特殊或者脆弱的区域,不得开展隔离引种试验。
四、受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
2.具备适宜商业性经营利用和科学研究外来物种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
3.有有安全可靠的防逃逸管理措施;
4.具有相应的紧急事件处置措施。
(三)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申请人条件和准予批准条件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3.不符合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有关规定和履行国际公约、协定、协议要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5.首次引进的,隔离引种试验实施方案不可行或不合格的;再次引进的,隔离引种试验未获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或专家评估通过的;不符合相关物种特殊规定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人须按以下材料名称,分别提供与之对应的申请材料独立要件,并保证材料的清晰、完整、真实、有效。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在网上下载附表填写完整,包括签名、公章、日期 |
申请人签字盖章,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须同时签字盖章 |
2 |
证明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及代理关系证明,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
代理关系证明须为原件,其他为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1.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出售、收购、利用合同或协议应明确委托范围和责任;4.申请人需提交从事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口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并签字盖章(个人的仅需签字) |
委托关系证明,仅需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仅为当年首次申请的提交 |
3 |
证明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人员和技术、场所及设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安全防逃逸管理措施、紧急事件处置措施的说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安全防逃逸管理措施、紧急事件处置措施的说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引进公约附录I、II物种,具备驯养繁殖许可证;再次引进的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或专家评估通过隔离引种试验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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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证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需提供外方出具的野生动物有效来源证明,包括物种证明、进出口证明、驯养繁殖许可证、来源说明、谱系信息(人工驯养繁殖)等;引进的野生动物属于公约附录的,还需按《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事项》的行政许可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 |
|
5 |
申请首次引进境外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提交拟进行隔离引种试验的实施方案。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隔离引种试验的实施方案包括引进种类、数量、引种试验地点、饲养条件、技术路线、安全防逃逸管理措施、紧急事件处置措施等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
仅申请首次引进境外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需提交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材料。(参见:九、申请接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2
3.网上办理
办理入口:http://www.forestry.gov.cn/xzsp.html
(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审批受理大厅提出申请。
(2)受理
受到材料后进行收文登记,并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3)审查与决定
根据《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第五、六条的规定,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按程序出具并向申请人送达《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根据《现场核查报告》及实质性审查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2.当场决定:无
3.并联审批:无
4.特殊程序:无
(4)文书制作与送达
对于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直接送达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被许可人;对于不予许可的,出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2.当场决定:无
3.并联审批:无
4.特殊程序:无
(二)依申请变更
被许可人需要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将变更内容证明材料提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按一般程序办理。
(三)延续
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按一般程序办理。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免征该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行政许可决定书名称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延续)
(二)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护许准〔20***〕***号
关于同意XX单位进口野生动物 XX的行政许可决定
***单位: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文号)收悉。经审查,根据《行政许可法》、《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单位从***进口野生动物***,用于***。请加强对引进物种的监管,严禁野外放生,并防止其逃逸、扩散对自然生态造成危害。 请你公司凭此件与20**年*月*日前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相关手续,逾期无效。如需延期,请依法于期满前30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办延期手续。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年**月**日印发 |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护许不准〔20***〕***号
关于不同意XX单位进口野生动物 XX的行政许可决定
***单位: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文号)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未能提供***,根据《行政许可法》、《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从***进口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许可。 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之日60日内,可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有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年**月**日印发 |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
林护许变〔20***〕***号
关于同意变更XX单位进口野生动物 XX有关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
***单位: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文号)收悉。经审查,根据《行政许可法》、《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变更你单位从XX进口野生动物XX的有关事项。请加强对引进物种的监管,严禁野外放生,并防止其逃逸、扩散对自然生态造成危害。 请你公司凭此件于20**年*月*日前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相关手续,逾期无效。如需延期,请依法于期满前30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办延期手续。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年**月**日印发 |
4.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延续)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护许续〔20***〕***号
关于同意延长XX单位进口野生动物 XX有关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
***单位: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文号)收悉。经审查,根据《行政许可法》、《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单位延长从XX进口野生动物XX有关事项的有效期,期限自批准之日起延期至20**年*月*日。请加强对引进物种的监管,严禁野外放生,并防止其逃逸、扩散对自然生态造成危害。 请你公司凭此件与20**年*月*日前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相关手续,逾期无效。如需延期,请依法于期满前30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办延期手续。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年**月**日印发 |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反映真实情况;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建设活动;
4.接受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电话:(010)84239632
(二)电话咨询:(010)84239632
(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2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10)84238747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3861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乘车路线:公交和平里南口或和平里路口南站下车步行5分钟即到;地铁和平里北街站出站步行10分钟即到。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
1.打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www.forestry.gov.cn点击右上角的“行政审批”或点击左侧的“在线服务”中的“行政审批”。
2.直接点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网址www.forestry.gov.cn/xzsp.html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