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审批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2017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公民、法人(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将引进的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放生于野外的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依法实施进境检疫,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四、受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六、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其他野生动物种群发展)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需要将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进行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危害国家生态安全;
2.放生的野生动物来源合法,放生野生动物去向预测合理;
3.放生活动不影响放生地生态安全和公众利益;
4.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5.符合国家和放生地地方野生动植物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申请人条件或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3.不能提供拟放生的野生动物核发来源的相应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效或不符合要求的;
4.放生目的和方案不合理或所涉内容不符合我国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缔结的协定、协议的有关野生动物保护规定。
5.放生的野生动物不符合外来物种管理有关规定的;
6.申请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其他野生动物保护规定,或存在未按行政许可规定从事相关活动,尚未接受处理的或放生野生动物涉及案件被行政机关扣押尚未结案的;
7.放生活动有可能对放生地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或放生野生动物去向不明或预测不合理的。
8.申请人不配合现场检验、检查、评审或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的;
9.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不合格,且理由正当的。
10.申请人提供的野生动物中文名称和拉丁学名不符或进出口物种无法认定的。
11.放生活动有可能影响放生地生态安全和公众利益或可能造成我国生态环境破坏的,或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违反国家和放生地野生动物和环境保护规定或违反国家和地方其他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在网上下载附表填写完整,包括签名、公章、日期 |
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内容真实、不得漏项 |
2 |
提交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首次引进的,需提交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能证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包括身份证、护照、工商营业执照、企(事)业法人证书等;首次申请的,提供背景材料;从事野生动物相关活动的,提供上年度年度报告 |
年度报告或背景材料仅每年度首次申请时提交 |
3 |
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需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并加盖单位公章 |
仅委托引进的需提交 |
4 |
放生外来物种的目的说明及实施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方案应包括放生种类、数量、区域、时间、期限、组织安排等 |
|
5 |
专题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专题报告应包括放生物种在原生地的栖息环境、天敌、食性等生物学特性 |
|
6 |
证明放生物种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复印件或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应包括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物种证明)、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购销正能量、个体谱系证明、收容救护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批文等相关材料。 |
|
7 |
放生物种的检疫合格证明 |
复印件或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应在有效期内 |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直接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材料。(参见:九、申请接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2
3.网上办理
办理入口:http://www.forestry.gov.cn/xzsp.html
(二)办公时间
窗口接收: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持其所在地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申请。
(2)受理
收到材料后进行收文登记,并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3)审查与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根据审查过程中的具体情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4)证书制作与送达
对于准予许可的,印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不予许可的,印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许可决定可通过直接报送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被许可人。
2.当场决定:无
3.并联审批:无
4.特殊程序:无
(二)依申请变更
被许可人需要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将经过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的变更内容证明材料提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按一般程序办理。
(三)延续
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按一般程序办理。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其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行政许可决定书名称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延续)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反映真实情况;
3.申请人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
4.接受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电话:(010)84239632
(二)电话咨询:(010)84239632
(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2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10)84238747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3861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乘车路线:公交和平里南口或和平里路口南站下车步行5分钟即到;地铁和平里北街站出站步行10分钟即到。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
1.打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www.forestry.gov.cn点击右上角的“行政审批”或点击左侧的“在线服务”中的“行政审批”。
2.直接点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网址www.forestry.gov.cn/xzsp.html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