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昭通市应急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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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深度 | 二级:材料预审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2次 |
咨询方式 | 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太平办事处锁营路283号“市民之家”服务大厅3楼11-12号窗口。 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0)2833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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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监督电话: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办公室电话0870-2131298(已承诺进驻大厅事项,在大厅不能办理) 现场投诉电话:0870-2241346(大厅工作人员审批态度、工作纪律等) 网络投诉网站: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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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2:00 下午13:00至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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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昭通市昭阳区太平办事处锁营路283号“市民之家”服务大厅3楼11-12号窗口 |
设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发布,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办理条件
受理条件 |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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