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事项描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纳税人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开具清算证明执行。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原件 |
1 |
||
2 |
《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税务证件 |
原件 |
1 |
|
3 |
《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
原件 |
1 |
|
4 |
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
原件 |
1 |
|
5 |
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
原件 |
1 |
|
6 |
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2 |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且项目完工纳税人提供,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
原件 |
1 |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提供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