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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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2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1次 |
咨询方式 | 怒江州卫生监督所许可审核科,联系电话:0886-3898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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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1.窗口投诉:怒江州政务服务中心大厅E区州卫生健康委窗口。地址: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新城区同心路82号 2.州纪委州监委派驻州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投诉。地址: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向阳南路62号3楼 3.电话投诉:州卫生健康委办公室:0886-3622024;纪检监察组:0886-3622928 4.信函投诉:投诉部门名称:怒江州卫生健康委,通讯地址:怒江州卫生健康委办公室,邮政编码:673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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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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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新城区同心路82号怒江州政务服务中心大厅E区州卫生健康委窗口 |
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第十条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第十一条 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医院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办理条件
受理条件 |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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