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河池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
查询地址 |
网络查询:http://hc.zwfw.gxzf.gov.cn/gxzwfw/bscx/show.do?webId=21&type=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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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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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9个工作日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778-2286665、0778-2305665 |
监督投诉方式 |
0778—2305663 |
联办机构 |
暂无 |
是否收费 |
否 |
行使内容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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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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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或 A3 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审查标准:(一)材料是否齐全;(二)该场所是否在居民住宅楼(院)内;(三)该场所建筑为什么性质;(四)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平方米;(五)周围200米直线范围内(或200米交通行走距离内)是否有中学、小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旅游部行政审批办事指南》(2015年11月) |
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 |
窗口电话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无差别全科受理窗口 |
0778-2305665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
河池市金城江区江湾路2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无差别全科受理窗口19-21号 |
在金城江区乘坐5、8路公交车到老年大学站下,向肯旺桥(五桥)西侧北面步行350米到达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 |
扩展信息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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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特别程序
环节名称 |
现场审查 |
组织单位 |
河池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联系电话 |
0778-2286665 |
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依据及描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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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四条 |
|
颁布机关 |
暂无 |
|
实施日期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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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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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
条款号 |
第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暂无 |
|
实施日期 |
暂无 |
|
条款内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及目录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申请设立(筹建阶段)时提供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初审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申请设立(筹建阶段)时提供 |
企业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申请设立(筹建阶段)时提供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申请设立(筹建阶段)时提供 |
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申请设立(筹建阶段)时提供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申请设立(最终审核发证阶段)时提供 |
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 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申请设立(最终审核发证阶段)时提供 |
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申请设立(最终审核发证阶段)时提供 |
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申请设立(最终审核发证阶段)时提供 |
消防安全审核合格证明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申请设立(最终审核发证阶段)时提供 |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申请设立(最终审核发证阶段)时提供。桂政办发〔2019〕27 号 桂数函〔2019〕51号附件2 第508项: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通过内部调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核查等方式核实。 |
ISP接入意向书 (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申请设立(最终审核发证阶段)时提供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申请设立(最终审核发证阶段)时提供 |
工商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申请设立(筹建阶段)时提供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时提供 |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时提供 |
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时提供 |
公司企业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或上级部门批准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时提供 |
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 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原件 |
必要 |
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时提供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时提供 |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时提供 |
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时提供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申请变更地址(筹建阶段)时提供 |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申请变更地址(筹建阶段)时提供 |
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申请变更地址(筹建阶段)时提供 |
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正副本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申请变更地址(筹建阶段)时提供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
{placeholder tag=span i=815}申请人自备{placeholder tag=span i=816} |
{placeholder tag=td i=1187}
{placeholder tag=p i=272} {placeholder tag=span i=817}1份{placeholder tag=span i=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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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ceholder tag=p i=273} {placeholder tag=span i=819}原件{placeholder tag=span i=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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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ceholder tag=p i=275} {placeholder tag=span i=823}申请变更地址(最终审核发证阶段)时提供{placeholder tag=span i=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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