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
查询地址 |
网上查询:http://hc.zwfw.gxzf.gov.cn/gxzwfw/bscx/show.do?webId=21&type=1;电话查询:0778-4088080;现场查询:河池市金城江区江湾路2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市人社局综合受理窗口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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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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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承诺办结时限 |
6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778-4088080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778-2305663 |
行使内容 |
河池市本级(含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拟(已)经营劳务派遣的公司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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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1.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河池市本级(含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拟(已)经营劳务派遣的公司法人。 2.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拟(已)经营劳务派遣的公司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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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 |
窗口电话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河池市人社局综合受理窗口 |
0778-4088080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河池市金城江区江湾路2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市人社局综合受理窗口30号 |
在金城江区乘坐5、8路公交车到老年大学站下车,向肯旺桥(五桥)西侧北面步行350米到达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 |
扩展信息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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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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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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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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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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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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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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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依据文号 |
(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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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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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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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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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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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依据文号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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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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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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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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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及目录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注销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字迹清晰,不可涂改 |
申请撤销劳务派遣许可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字迹清晰,不可涂改 |
劳务派遣许可证正本、副本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无 |
受理条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收费标准
无
常见问题
问题:1.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解答:①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②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③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常见错误示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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