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机构职能、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负责本局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拟订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本局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复工作。
负责人:苏宗炜
地址: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西环路3巷23号社保局办公楼4楼
联系电话:2558775
(二)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承担本局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协调、政务服务等工作;承担本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组织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普法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 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信访事项受理、复查、复核等工作;承办市委、 市人民政府交由本局办理的相关信访任务。
负责人:潘英成
地址: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西环路3巷23号社保局办公楼4楼
联系电话:2558823
(三)规划财务科。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及市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承担局机关及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日常财务工 作,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局属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工作,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承担本局综合统计工作。
负责人:韦宁
地址: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西环路3巷23号社保局办公楼6楼
联系电话:2558817
(四)就业促进和培训科。
拟订市本级就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落实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落实大中专、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 业措施;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
落实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划;落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管 理;负责指导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落实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的政策,指导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落实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落实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政策;落实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政策、规划,落实劳动预备制度;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学校招生工 作、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负责技工学校招生计划备案。
承办就业、人力资源市场、职业能力建设和就业培训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负责市本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人事代理对象的出国政审工作。
负责人:梁美珍
地址: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西环路3巷23号社保局办公楼6楼
联系电话:2558795
(五)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承办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 行使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管理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政策,指导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和平台管理; 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选拔培养推荐工作,协助完善高层次人才载体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全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推行博士后制度并负责管理协调工作;贯彻实施国(境)外机构在我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政策;承办留学回国人员各项服务工作。
负责人:蓝锦绣
地址: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西环路3巷23号社保局办公楼4楼
联系电话:2558782
(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 策;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 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负责人:覃 锋
地址: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西环路3巷23号社保局办公楼4楼
联系电话:2558785
(七)劳动关系与监察科。
落实劳动关系政策;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相关政策;落实消除非 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支付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落实劳动监察工作制度;指导、监督劳动监察机构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参与或直接调查处理劳动监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跨地区劳动监察案件的协调处理;负责市直及驻河池中直区直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负责人:周 江
地址: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西环路3巷23号社保局办公楼6楼
联系电话:2558819
(八)工资福利科。
落实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工资增长规划及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政策;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的待遇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工资统计和分析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及离休人员离休费变动审核工作。
负责人:牙韩斌
地址: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西环路3巷23号社保局办公楼4楼
联系电话:2558776
(九)社会保险与基金监督科。
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及丧葬费政策,负责市直属单位及驻河池中直区直相关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条件的审核工作。
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落实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落实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办法;审核市本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
落实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落实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和康复管理政策; 贯彻实施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指导管理全市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制度及标准并负责对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落实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监督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承办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
负责人:张民桢
地址: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西环路3巷23号社保局办公楼4楼
联系电话:2558793
(十)调解仲裁管理科。
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则、制度;指导、检查、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 负责本市劳动、人事调解员和仲裁员的业务培训、考核、资格认定和发证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人:肖克波
地址: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西环路3巷23号社保局办公楼6楼
联系电话:2558771
(十一)人事科(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开展党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表彰奖励制度;负责指导和协调行政奖励工作;负责审核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
负责人:黄凤金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党组书记、局长、中共河池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 莫晓明
电话:0778-2558795
地址: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西环路3巷23号社保局办公楼5楼
邮编:547000
邮箱:hcldj2285400@163.com
咨询电话:0778-2308801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百旺路17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78-2305663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高家堡西路1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对民办学校实行属地化管理,原自治区本级民办学校由所在地设区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管理。 1.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市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个人举办,以及跨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中央驻桂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设立冠以“广西”、“全区”等称谓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就业指导机构的设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