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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相关政策的落实。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落实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落实自治区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职业资格制度等措施,落实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落实大中专、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措施,贯彻落实国(境)外人员来河池就业管理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社会保险统筹办法,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市政府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计划的核准。
(七)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强化人才管理工作。加强人才工作综合管理,构建人才服务体系、推动人才队伍建设。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引进和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规划、部署本市人才小高地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吸引国(境)外留学人员来河池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日常业务及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综合管理来本市工作的外国专家。
(十)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等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拟订并完善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社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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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公地址:河池市宜州区中山大道6号市行政办公中心F区309
对民办学校实行属地化管理,原自治区本级民办学校由所在地设区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管理。 1.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市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个人举办,以及跨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中央驻桂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设立冠以“广西”、“全区”等称谓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就业指导机构的设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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