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说明

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说明

17322021-04-20 17:36  95商服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释放创新活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苏委办发〔2018〕10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苏科规〔2019〕2 号)规定,现就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说明如下:

一、适用范围

苏州市科技计划前资助项目需要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二、经费预算编制科目

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编制科目预算时只需测算总额。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3.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或参加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开展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4.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5.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有关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等。

提高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间接费用由实施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中,给予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三、项目经费管理要求

1.扩大预算调剂权和经费使用自主权。在市级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查程序。上述安排和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2.拓宽项目直接费用列支范围。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市级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特定领域的市级科研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3.改进项目资金留用处理方式。完成合同书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市科技项目,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撤销立项、总结结题、申请终止、强制终止的项目结余资金均按原拨付渠道收回。

4.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落实项目自筹经费,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对市科技项目经费单独建账、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符合《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5号)要求。在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中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或设辅助明细账。不能作为“单独核算”的方式主要包括:台账登记、电子表格登记、项目经费本登记、记账凭证加标注。

5.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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