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明电〔2020〕5号)要求,为确保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政策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以下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及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2)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3)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4)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讯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申请条件及标准
依法取得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且年度报告审核通过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企业推荐成功上岗人数为30人(含)以上的,补助1万元;50人(含)以上的,补助2万元;100人(含)以上的,补助4万元;200人(含)以上的,补助8万元。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多家重点企业推荐成功上岗人数,申请享受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时,推荐成功上岗人数可累加计算。推荐成功上岗的人员不限用工形式,既可以是全日制用工、也可以是非全日制用工;既可以在相对固定的岗位工作,也可以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等比较灵活的用工形式。
三、申报材料
申请享受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吉林省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重点企业推荐成功上岗人员名单(见附件2)。
3.相关证明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重点企业签订服务合作协议;
(3)重点企业(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协议书);
(4)重点企业(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付劳动者薪酬的证明;
(5)重点企业(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劳动者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证明等。
其中,(3)-(5)项经重点企业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双方认可,能提供一个即可。
三、申报程序
1.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省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2.审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推荐成功上岗人员进行情况调查(调查人数不少于20%),提出审核意见;
3.公示。对审核通过的申报机构名单在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4.复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打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指定账号。
具体操作办法及资金拨付流程,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细化。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即可受理相关申报材料,及时开展相关调查,并按照快事快办、注重时效的原则,及时快速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二)严格管理,强化监督。要严格把握审核标准和程序,加强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对虚报瞒报骗取补助资金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并将机构失信记录纳入吉林省失信“黑名单”,由省人社厅向社会公布。对在审批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补贴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申请截止疫情解除后两个月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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