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实施主体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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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局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行使层级 | 省级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5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29-86138519 | 监督电话 | 029-86138265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
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项计量授权证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3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省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3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的单位。
(二)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三)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五)管理体系应符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 1069-2012)的要求。
(六)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七)根据实施《计量法》和量值传递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2017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6日、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 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下载样表 | 下载空表 | 填报须知 |
材料提交说明
一、申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专项计量授权考核需提交的材料: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1份
2、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或有关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授权的文件副本1份
3、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证明副本各1份。对依法设置的机构应有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和法人资格证明。授权建立的机构,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有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和法人资格证明; 对属于某一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单位中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文件,并提供母体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5、计量授权证书及附本副件1份(已授权机构扩项考核、到期复查考核时提交)
6、考核项目表B1——检定项目1份
7、考核项目表B2——校准项目1份
8、考核项目表B3――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1份
9、考核项目表B4――型式评价项目1份
10、考核项目表B5----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项目1份
11、考核规范要求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1份
12、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D1表)1份
13、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D2表)1份
14、质量手册1份
15、程序文件目录1份
16、已参加的计量比对和(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1份
说明:
(1)以上6—10考核项目表按机构实际情况选择提交;
(2)申请扩项考核或到期复查考核时,同时提交扩项或复查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计量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计量检定、校准、检测人员资质证件等复印件各1份。
二、申请内部强制检定工作授权需提交的材料
1、对内强检计量授权申请书1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检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3、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证明副本各1份。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有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和法人资格证明; 对属于某一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单位中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文件,并提供母体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5、到期复查单位需提交原授权证书原件。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