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连锁总部食品(不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实施主体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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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食品生产处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行使层级 | 省级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29-62288100 | 监督电话 | 029-62288111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
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结果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2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省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3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申请条件
1.在全省或全市范围内食品销售企业已有5家以上连锁门店或已有3家单体食品区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连锁门店,餐饮服务企业已有10家以上连锁门店或已有3家单体总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连锁门店,且已具有1年以上的连锁经营管理经验;
2.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必须设有统一采供配送的仓储库房,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必须设有统一制作配送的中央厨房或签约供应食品的生产企业;
3.连锁总部及所有连锁门店应“统一商号、统一采购、统一储存、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4.连锁总部与连锁门店建立采供配送和食品安全网络管理系统,连锁总部建有质量管理机构;
5.连锁总部及所有连锁门店1年内未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从重处罚;
6.连锁总部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并实施年度全员食品安全培训计划。
7.食品生产企业在全省或全市范围内有5家以上连锁门店,且只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办理连锁总部《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相关条件参照食品连锁经营企业的要求,允许其有符合自身特点的合理缺项。
8.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9.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10.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1.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12.经营场所、食品储存场所应为合法使用场地;卫生间具备独立排风系统。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9月20日主席令第9号发布,2015年4月24日第2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下载样表 | 下载空表 | 填报须知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无 |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