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陕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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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网络综合协调管理和执法督查处 | 权力来源 | 下放本级行使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行使层级 | 省级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29-63907134 | 监督电话 | 029-63907132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否 |
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结果名称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3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省委大院1号楼1102室 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申请条件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3.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4.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5.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6.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72项: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实施机关:国务院新闻办、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办)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下载样表 | 下载空表 | 填报须知 |
材料提交说明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下列一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该单位或其控股方为新闻单位的证明,或其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证明及该主管单位的意见。其中,新闻单位证明包括《报纸出版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持有《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应当以提供《规定》第二条所称“新闻信息”服务为主营业务)等;主管单位意见内容主要包括,说明申请者与该主管单位的关系、就申请者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评估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等。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下列一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平台账号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
申请者为企业法人的,除应当提交一般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股权相关材料:
1.股权结构图。包括股东名称、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信息。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逐级追溯到自然人、事业单位以及国有独资公司, 并就实际控制人情况作出说明。股权结构图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股东证明材料。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提供该主体的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材料;
3.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改决议;
4.无外资承诺书。申请者对股权结构图中所有股东均不含外资成分作出的书面承诺;
5.专业机构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股权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的书面证明,包括验资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