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3%非小微,收入有正有负,减征额为负申报表填写案例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4月,有一批3月销售的货物发生退货,企业自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000元;5月无业务发生;6月销售一批电脑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10000元,税额12300元。假设减征额无期初余额。
分析: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0年3月取得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相应发票可选择1%征收率,4月发生退货,开具相应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1%征收率,6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3%征收率。
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该企业2020年二季度销售额=-101000÷(1+1%)+422300÷(1+3%)=310000(元),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2%,因此,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01000÷(1+1%)×2%=-2000(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0年二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31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2行“期初余额”=0(元)
第2行“本期发生额”=-101000÷(1+1%)×2%=-2000(元)
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0+(-2000)=-2000(元)
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9300,大于-2000,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2000(元)。
该企业2020年二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提供销售货物服务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第1栏“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310000(元)
第2栏“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101000÷(1+1%)+422300÷(1+3%)=310000(元)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310000×3%=9300(元)
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元)
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9300-(-2000)=11300(元)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11300(元)
该企业2020年二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0年二季度需缴纳增值税1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