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流程受理条件及咨询电话

珠海市斗门区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流程受理条件及咨询电话

46832020-06-23 01:00  95商服网

珠海市斗门区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行政许可项目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

5.《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粤食药监食产【2015】166号)

6.《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涉及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相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健〔2015〕546号)

7.《关于印发<珠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珠字〔2019〕1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四、受理范围和主体
 1.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适用于珠海市斗门区区域内的除乳制品、特殊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外的普通食品生产单位(含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2.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和核发。

3.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五、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目录

以下材料均需提交一式三份(如同一申请人申请食品类别涉及省、市多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则需一并提交下述材料一式四份)。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生产者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试制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全项目检验合格报告(一年内);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七、申请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不得涂改,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报送电子版);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八、申请表格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信息网(http://www.doumen.gov.cn/)行政许可下载区。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办理时限

1、法定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送达时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3、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
十一、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二、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理流程图示:

办理流程图示

(二)申请

1、有关要求
申请人向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提交书面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本办事指南“七、申请材料要求”。
2、提交方式
受理地址: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国家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6-2783138

(三)受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四)现场核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后,组织核查人员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1. 现场核查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2.区局根据拟核查企业规模、产品复杂程度、企业实际生产等情况编制核查计划,核查计划内容包括被核查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产品名称、核查组成员名单、计划完成时间及相关要求;

3.区局在核查前将核查计划告知申请人,并发出现场核查通知书。申请人应按要求做好现场核查相关准备工作。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配备适当的核查协助人员,做好其他与现场核查有关的准备工作,保障现场核查活动顺利进行;

4.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如对核查人员有回避要求的,申请人应于现场核查日期前2个工作日提出。

(五)审查与许可决定

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2)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食品生产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六)获取办理结果
本行政许可事项予以许可的,其办理结果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本行政许可事项不予以许可的,其办理结果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七)其它事项

1.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十三、咨询与投诉机构

(一)咨询: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

电话:0756-2783302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电话:0756-2783138

电子邮箱:DMSCSPG@163.com

(二)投诉: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监察股。

电话:0756-2783103

注: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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