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门市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江发〔2015〕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江府〔2019〕24号)、《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府〔2019〕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门市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局安排,市科学技术局归口管理的用于实施市级科技发展专项项目的财政预算经费,包括用于组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用于科技发展的经费。
第三条 市本级和各市(区)将扶持科技发展资金安排纳入重点支出领域和中期财政规划,建立和完善支出保障机制,优化支出结构,加强统筹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保障我市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需求。
第四条 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禁骗取、截流、挤占、挪用或者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的职责
负责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发布项目指南,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
负责将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纳入市本级重点支出计划和中期财政规划,建立和完善支出保障机制。负责预算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江门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并如实填报统计部门和科技部门相关科技统计数据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会团体。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八大举措”、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省和我市制定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扶持科技创新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科技重点工作部署确定。
(一)基础研究经费;
(二)重大重点研发计划经费;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助经费;
(四)研发机构建设经费;
(五)科技企业育成体系建设经费;
(六)科技成果转化经费;
(七)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资助经费;
(八)研发经费补助经费;
(九)科技人才项目经费;
(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经费;(十一)科技金融结合经费;
(十二)自主创新示范区和高新区建设专项经费;
(十三)农业科技创新经费;
(十四)科普经费;
(十五)其他扶持科技发展专项支出项目。根据我市科技发展实际需要,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科技类支出项目资金,可在市本级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各项扶持科技发展资金的支出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明确项目资金的使用标准和办理程序。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事前资助方式。指在项目立项后,根据资金计划进行事前资助,将资金直接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
(二)后补助方式。指由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或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三)科技金融方式。指通过信贷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方式,发挥财政科技金融对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和产业科技创新投入的资助方式。
第五章 预算编制执行和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编制年度预算,研究确定二级项目资金额度。年度预算经批复后,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具体执行。
第十一条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市科学技术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采取组织申报和自由申报的方式组织项目申报,经组织专家评审编制项目立项计划,提出项目资金配置意见,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报市政府审批,组织项目实施。
(二)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在江门市境内实施且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各类资助方式的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事前资助项目,在批准立项后由市科学技术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或任务书。合同或任务书条款及有效附件中应包括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与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等;
2.事后补助项目,视情况签订合同或任务书;
3.承担单位的项目总经费包括市级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对于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项目经费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市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4.承担单位的项目资金预算中支出预算的具体科目包括:
(1)直接费: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其他费用等四项,具体包括下列方面:
①设备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②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③人力资源费包括: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④其他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其他费用。
(2)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三项。
(四)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计划文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市科学技术局对资金和项目情况实施跟踪监控,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或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需进行结题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市科学技术局要求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资金绩效总结报告等材料。市科学技术局视情形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评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扶持政策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支持、扶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通过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由市科学技术局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利息,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绩效评价等过程中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应主动公开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办法及方式、立项结果等,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