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一、业务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二、业务前提
1.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2.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3.纳税人办理过CA证书。
三、功能节点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四、操作步骤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中央“我要办税”,点击“查看更多”。
第一步:填写表单
系统带出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表,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
第二步:上报附件资料
上传附报资料,必报类资料为必须上传,非必报类根据对应申请材料进行上传;完成后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预览提交
系统将提供纳税人预览填写的表单信息和附报资料信息(可通过页面上方Tab页切换)。
若有问题,可点击“上一步”进行修改;若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查看刚才填写的表单信息,可点击“撤销申请”撤销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的申请。
可在首页“我的待办”中查询申请受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