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 业务概述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业务前提
1.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2.纳税人不存在欠税;
3.纳税人已完成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4.纳税人已完成职工名册采集且残疾人员比例和人数符合政策要求;
5.纳税人已向税务机关报告退税账户账号信息;
5.纳税人有CA证书;
三、功能节点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四、操作步骤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一般退(抵)税管理”模块,在弹出页面中选择“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点击进入办理页面。
第一步:填写表单
进入事项办理界面前,系统会查询纳税人是否存在正在办理的福利企业退税流程。若纳税人有正在办理的流程,系统给出提示,避免引起重复退税。
可点击“知道了”,进入表单填写界面。
1. 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带出。
2. 退税银行名称、退税银行账号、退税账号名称来自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中维护的退税银行信息,若有变化,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修改。
3.退抵税(费)方式自动带出“退税”不可修改。
4.申请退税年月由纳税人选择,系统会根据申请退税年月,查找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文书,并以下拉框展示对应的备案文书供纳税人选择。
5.退抵税费原因类型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注意:请准确选择退税年月,在选择完退抵税费原因后,系统会通过征管系统查询纳税人福利企业退税台账信息,若当年度已有以后月份的退税信息,则退税台账已经结转,不允许再申请以前月度的退税信息。
系统提示信息如下:
6.联系人系统自动带出已经实名通过的办税员信息,选择后自动带出联系电话。
7.退税原因由纳税人自行录入。
点击 [退(抵)税费明细]区域下方的[查询]按钮,弹出[退抵税费明细]查询窗口。若纳税人该月度有符合退税条件的税票,系统会自动带出。
若需要使用以前月度的可退税余额,也可直接通过弹出窗口的搜索框进行搜索。
勾选需要申请退税的税票信息,然后点击[确定]。税票信息会带回主界面。
在主界面上填写[本次退抵税费额],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第二步:上传附报资料
按照界面上要求的资料进行上传附件,示例如下:
1.点击资料库上传、本地上传,选择文件后,即可上传成功(注:未标注必报的,属条件报送)。
2. 上传完毕,点击[暂存]按钮,保存本次已上传的内容。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如仅保存未提交,则下次进入该表单时前次保存内容可选择回显自动带出,无需再次上传。
注意:请确保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在职职工人数与职工名册采集中的信息相符,否则可能会影响退税审批。
若纳税人需要重新报送职工名册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收减免——职工名册信息采集 重新进行报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在维护职工名册的时候需注意此点。
第三步:预览提交
预览表单,若无问题则可点击[提交],若有问题则可点击[上一步]返回修改。
插入CA证书,输入正确的CA密码,点击[验证]按钮继续操作。
弹出确认界面,点击[确定]。
第四步:办理成功
提交成功的事项可以在“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中进行查询受理状态。
点击[查看]可以查询详细情况。
点击[下载打印]可下载受理文书。
事项办理结束。
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下载《退(抵)税申请审批表》。样式如下:
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如下图:
退税申请终审同意后,终审同意通知书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