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
一、 业务概述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后进行登记,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复议机关受理该申请后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及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之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重大、疑难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并形成审查意见提交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同意后,复议机关应依法对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复议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以后发现该税务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以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限期恢复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因驳回期间的时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 业务前提
1.纳税人正常状态。
三、功能节点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税务行政复议
四、操作步骤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中央“我要办税”,点击“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选择“税务行政复议”。
第一步:信息填写
1. 填写案件名称、申请方式(必填);
2. 填写申请人信息,选择申请人类别,根据不同的类别填写对应申请人的信息;
3. 填写第三人信息,选择第三人类别,根据不同的类别填写对应申请人的信息;
4. 填写被申请人信息;
5. 填写复议行为信息,加*号的不能为空;
6. 点击下一步。
第二步:上传附报资料
根据要求上传成功后,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预览提交
系统将提供纳税人预览填写的表单信息和附报资料信息(可通过页面上方Tab页切换)。
若有问题,可点击“上一步”进行修改;若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点击“确定”后,完成申请。
可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查看刚才填写的表单信息,可点击“撤销申请”撤销申请。
可在首页“我的待办”中查询申请受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