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一、 业务概述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或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未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未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二、 业务前提
在提起申请注销扣缴税款登记之前,扣缴义务人必须结清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三、功能节点
纳税人端: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 状态信息报告——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四、操作步骤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中央“我要办税”,点击“查看更多”,选择“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1. 纳税人按要求填写《注销扣缴税款登记表》并提交条件报送材料;
2. 确认填写完整、无误后,点击下一步、提交;
3. 申报成功后,可以查看办理进程(首页—我的待办);
4. 税务人端办结后,可点击详情查看申请资料,下载打印《注销扣缴税款登记表》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