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业登记
一、 业务概述
(一)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其停业前缴回的发票。
(二)纳税人停业期满,既未向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又未办理复业登记申请的,在停业期满后系统自动进行复业处理,并向定期定额户所属税收管理员发送 “ 停业到期,纳税人未申请延期停业,也未申请复业,系统已进行自动复业登记”,并将结果告知纳税人,通知纳税人领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一、 业务前提
纳税人已申请停业登记
二、 功能节点
纳税人端: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 状态信息报告—— 复业登记
四、操作步骤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中央“我要办税”,点击“查看更多”,选择“ 复业登记”;
纳税人按要求填写《复业(提前复业)报告表》,确认后点击“下一步”按钮。
点击“确定”后提交;
可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查看刚才填写的表单信息,可点击“下载打印文书表单”下载打印文书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