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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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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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下载查看 | 表格下载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B)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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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2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下载查看 | 表格下载 |
公司章程(筹建中公司)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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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筹建中公司)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已成立公司,经营范围有劳务派遣) |
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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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不动产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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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清单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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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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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申请文书名称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B)
办理地点
2、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欢路2号浦东新区市民服务中心2楼41-67号窗口 68542222-81007
3、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路357号1号楼西408室 33134800-20438
4、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秣陵路38号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17号窗口 33094049
5、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路969号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法人事项综合受理大厅A01-A18窗口 24092222-3505
6、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西路37号长宁区人才服务中心1楼7号窗口 52560018
7、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同普路602号普陀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企业服务大厅A1-A44综合窗口 22234512
8、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河路338号虹口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19-21号综合窗口 25015523
9、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路363号杨浦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25032436
10、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淞滨路1号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准入单一窗口1-33号 26097713
11、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莘东路505号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3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33883511
12、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戬公路118号嘉定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综合服务区A03-A16窗口 59529212
13、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山路555号东楼804室 57922778、57922640
14、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荣乐东路2378号1楼10号窗口 67848538、67848734
15、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园路200号310室(青浦区就业促进中心) 69717601
16、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望园南路1529弄奉贤区行政服务中心C楼C235号窗口 37190913、67199599
17、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崇明大道8188号崇明区人社局3号楼619室 69693165
办理时间
市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大厅办公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星期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5:00(法定节假日除外)设定依据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办理流程
办理方式
申请人首先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do)提出预约,然后携带书面申请材料或者通过邮寄材料方式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中心)申请许可。
二、受理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则上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劳务派遣许可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劳动关系部门经办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劳动关系部门负责人复核。
四、决定
劳动关系部门负责人复核后,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制证与送达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或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送达)。
特别程序
无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1)12333、(021)12345咨询途径
http://www.rsj.sh.gov.cn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1)12345投诉渠道
http://www.rsj.sh.gov.cn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2、了解审查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查结果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证明申请人符合审查条件的义务2、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配合审查机关开展实地勘察、专家评审等工作的义务
常见问题
问题: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分公司,应如何操作?
解答: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分公司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问题:申请人如果想在2013年7月1日之后新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是新筹建公司来申请许可证,还是在已成立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增加“劳务派遣”字段?
解答:《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要求,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公司营业执照有“劳务派遣”经营范围,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之前已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许可机关依法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2)对于营业执照无“劳务派遣”经营范围的公司以增加经营范围为由申请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告知其通过新筹建公司办理劳务派遣许可。(3)对于申请人新筹建公司前来申请许可的,许可机关依法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获得许可后,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常见错误示例
1、筹建中公司提出劳务派遣申请许可时,《公司章程》上的注册资本与申请人提交的验资报告不一致。
2、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提出劳务派遣申请许可时,提交的审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实收资本要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