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 ||||||||
申请条件 |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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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4.8.1-4.8.3《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表样).doc | 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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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申请报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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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立项及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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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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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证明材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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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之后正式申请。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30日内办结。 | ||||||||
结果名称 | 无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无 | 否 | 1次 | 一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