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外贸企业的出口收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 | ||||||||
申请条件 | 除经民政部认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居民和外贸企业的出口收入(不包括国内销售业务的销售收入),免征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外,任何应交纳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交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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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无 | |||||||||
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申报享受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无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无 | 否 | 0次 | 四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安徽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1102号)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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